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灌南县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2号)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范围
(一)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含规模以下),由经信部门负责认定。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由安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三)在港区规划范围内危化品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由交运、港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认定。
二、行动内容
(一)关停一批(由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总责,公安、国土、环保、交运、市场监管、安监、海事、港口管理等职能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搬迁的化工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水利等部门配合)
3.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由发改、经信、环保、市场监管、安监、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消防、交通运输、铁路办配合)
(4)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由安监、环保部门牵头)
(5)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红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被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在整改期限内或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
(7)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5.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
(1)项目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3〕113号)、《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环保、海渔部门牵头)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5)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个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7)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未完成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8)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难以整治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住建等部门配合)
(9)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由交运、港口管理部门牵头,安监、环保部门配合)
(10)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经信部门牵头)
(二)转移一批(由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总责)。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水平较好、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或有条件实施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的化工企业,加快搬迁转移进程:
1.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由发改、经信、环保、海渔部门相应牵头)
3.处于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重点监测点除外),向化工园区搬迁转移,限制类项目产能入园进区必须进行改造升级。(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4.影响饮用水安全、岸线利用效率不高,装卸货物毒性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由交运、港口管理、环保部门相应牵头、水利部门配合)
5.承接沿江和苏南地区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向化工园区转移。(由发改部门、沿海办相应牵头)
(三)升级一批(由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总责)。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其改造升级:
1.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规格不齐全、技术水平不高的,推动其引用先进技术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产品质量与品种的高端化。(由经信部门牵头,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2.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安全环保风险较高的,推动其以循环化、清洁化改造为抓手,加快转型升级。引导染料(包括颜料)、农药及中间体、涂料、印染助剂等精细化工企业应用先进成熟技术开展清洁生产改造。(由经信、环保部门牵头)。
3.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采用有毒有害原料数量较大的,推动其加快原料绿色化替代工程,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数量。(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4.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产生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推动其进行工艺绿色化升级改造,或升级三废处理工艺与装置,进行有效预处理。(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5.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限期实施工艺改造、设备更新等方法,采用能量梯级利用、余热回收等先进节能适用技术进行升级工程。(由经信部门牵头)
6.符合产业政策、园区功能定位,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现在或未来一段时间内有改造需求的。(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
(四)重组一批(由相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间兼并重组)。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支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对其实施重组转型:
1.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对产品前景较好,但生产工艺安全、环保与节能水平较低的或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较弱、自身无力提升改造的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提升现有产能。(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化工园区内企业对周边产业链上企业,或对园区内链外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实现产业链补充和延伸。(由经信部门牵头)
3.鼓励园区外同类型产品的化工企业重组改造,组团进入化工园区。鼓励产品单一、规模较小的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之间以产业链为纽带兼并重组,进行集约化生产、经营。(由经信部门牵头)
4.鼓励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危化品码头、危化品仓储企业转型发展非化工产业。(由经信、交通运输、港口管理、安监部门相应牵头)
5.鼓励大型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整合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的同类企业。对同区域规模较小、货种相同的危化品货主码头、仓储企业鼓励合并重组。(由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牵头)
三、行动安排
(一)摸底上报。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立即行动,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结合前期化工企业摸排情况,继续深入摸清辖区内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制定本辖区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逐一赴现场对接企业情况,并根据行动要求,梳理上报辖区内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清单、化工园区产业链及链上企业情况,于2017年2月13日前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加盖公章)。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建立“一企一档”,主要围绕立项、许可、环评、安评、用地、工商登记等手续进行登记归档,要求每个企业建档,形成台账资料入档案盒,并与上报材料一起报送。
(二)现场核实。在各乡镇、园区管委会梳理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清单基础上,县经信、发改、公安、国土、环保、交运、市场监管、安监、港口管理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有重点地到现场核实企业情况。其中,化工生产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由安监、交运、港口管理部门牵头;在港区规划范围内危化品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港口管理、安监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标准。现场核查工作及“四个一批”清单确认工作在2月底前基本结束。
(三)组织实施。按照“四个一批”清单内容,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乡镇、园区管委会要围绕2017年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整个工作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关停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50%);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到2020年底前,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主营业务收入占化工企业总数的80%以上。
(四)督查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检查督查。从2017年4月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每月13日和月底,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进展情况。县政府定期组织督查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在全县通报各地完成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经信、发改、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交运、港口管理、水利、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安监、海渔、沿海办、铁路办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推进工作。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县经信、环保、安监、港口管理部门派专人集中办公。各部门也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制,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强力推动工作开展。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深刻吸取“地条钢”事件教训,认真摸清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底数,分类列出清单,找准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期限和标准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杜绝严重失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未按规定上报、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要制定科学严格的考核考评办法,对存在敷衍应付、隐瞒袒护、瞒报漏报、执行不力、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协调配合。“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县经信局要总牵头,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四个一批”清单梳理上报和汇总工作。各监管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始终保持严管态势。其他部门要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及时通报信息,研究制定推进“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保障措施,为“四个一批”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四)妥善解决矛盾问题。“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或涉及多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乡镇或园区管委会及时掌握情况并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于重点问题,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清单汇总表
2.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3.化工经营、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4.港口危化品码头及仓储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5.化工园区及产业链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乡镇、园区)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清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 政府、管委会)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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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类 型 |
生产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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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仓储构成重大危险源类 |
港区规划范围内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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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企业 |
规下企业 |
化工园区内 |
化工园区外 |
化工重点监测点 |
危化品企业 |
涉及“两重点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
仓储经营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沿海地区 |
其他 |
港口码头经营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沿海地区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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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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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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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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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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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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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乡镇、园区)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填报单位:( 政府、管委会)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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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园区 |
企业名称 |
产业政策方面 |
安全生产方面 |
环境保护方面 |
节能降耗方面 |
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 |
备案环保安全有手续(都有、不齐全、没有),并说明具体 |
土地(有证面积/总面积) |
职工人数 |
是否是规上企业 |
处置原因(仅关停、转移类填写) |
县区(管委会)处置意见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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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 |
是否在化工园区(集中区) |
是否是化工重点监测点 |
是否危化 |
是否“两重点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等级 |
近三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数量 |
是否落实环评和“三同时”要求 |
是否满足生态红线要求 |
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
危险废物是否合法处置 |
近三年存在突发环境事件及环保行政处罚数量 |
201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
是否属高耗能设备 |
是否采用落后用能设备 |
是否超出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
工业总产值 |
应税销售(万元) |
利润 |
上缴税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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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乡镇、园区)化工经营、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
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填报单位:( 政府、管委会)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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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园区 |
企业名称 |
经营类型 |
重大危险源等级 |
储罐总个数 |
储罐区总容积(m3) |
主要储存品种 |
库房 |
堆场和库区总建筑面积(m2) |
主要储存品种 |
是否 |
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 |
职工人数 |
处置原因(仅关停、转移类填写) |
县区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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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经营 |
经营带储存并构成重大危险源 |
工业 |
利润 |
上缴税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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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乡镇、园区)港口危化品码头及仓储企业名单
及“四个一批”清单
填报单位:( 政府、管委会)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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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园区 |
企业名称 |
经营类型 |
是否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作业附证 |
码头(泊位)名称 |
泊位数 |
码头(泊位)具体位置或港区 |
码头(泊位)建设规模 |
主要作业、储存货种及作业、储存数量 |
堆场和库区总建筑面积(m2) |
储罐总个数及总容积 |
重大危险源等级 |
是否 |
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 |
职工人数 |
处置原因(仅关停、转移类填写) |
县区处置意见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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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经营 |
带仓储并构成重大危险源 |
工业 |
利润 |
上缴税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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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乡镇、园区)化工园区及产业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政府、管委会)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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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化工园区名称 |
产业定位 |
主导产业链情况 |
化工企业总数 |
产业链上企业数量 |
危化品企业数量 |
占地规划面积(亩) |
投资强度(亿元/平方公里) |
是否开展入园项目评估 |
是否建设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
是否建安全管理机构 |
是否建有专门应急救援队伍 |
是否建有环保管理机构 |
是否建成环境监控中心 |
园区内敏感目标数量(户) |
园区外500米隔离带内敏感目标数量 |
是否建有有资质的危废处理设施 |
是否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
污水总排口数量 |
是否建设能源管理中心 |
是否建有集中供热中心 |
是否开通天然气 |
是否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
是否实现园区封闭管理 |
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数量 |
近三年突发环境事件及环保行政处罚数量 |
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 |
非链上企业县区政府处置意见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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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总产值(万元) |
利润 |
上缴 税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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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说明:
1.表中所填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2.“四个一批”须全部覆盖上述《通知》中三类化工企业。
3.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为化工行业统计分类251和261-266,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删。
4.化工重点监测点须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
5.化工园区(集中区)是指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有规划环评、安评等完备手续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
6.处置原因仅关停、转移类填写,重点区分落后产能、处于敏感区域内、安全不达标、环保不达标、节能不达标、无法定手续、法定手续不全(需注明)等,有多项原因的填写主要原因。
7.县区处置意见区分“关停”“转移”“升级”和“重组”四类上报。
8.完成时限区分“2017年6月”“2017年12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七档。
9.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品种等指标。
10.附件2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等级区分“一级”“二级”“三级”。
11.附件3和4中重大危险源等级区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2.附件5中主导产业链要与园区产业定位紧密结合。
13.附件5中非链上企业县区政府处置意见可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印